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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桐行执字第00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 桐柏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与被执行人 郑登峰 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桐柏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郑登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桐行执字第00032号申请执行人桐柏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代表人:聂文甫,任局长所在地:桐柏县城关镇八一路147号被执行人郑登峰,男,1970年5月生。本院依据桐柏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做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桐工商处字(2014)第26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向被执行人郑登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桐柏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与被执行人郑登峰一案执行完毕。执行员 :张志怀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 徐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