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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保字第3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左小平与刘树忠、于子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1

法院

高密市��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保字第349-2号申请人左小平,1986年12月10日。被申请人刘树忠。被申请人于子强。本院受理的申请人左小平诉被申请人刘树忠、于子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的车辆,并已提供担保。现被申请人已交纳保证金,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车辆的扣押。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刘树忠驾驶的鲁G×××××/鲁V×××××挂号半挂车一辆的扣押(现停放于高密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指定的停车场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储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秋蓉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5)高民保字第349-2号高密市交通警察大队:本院受理的申请人左小平与被申请人刘树忠、于子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高民保字第349-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解除对被申请人刘树忠驾驶的鲁G×××××/鲁V×××××挂号半挂车一辆的扣押(现停放于高密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指定的停车场内)。附:(2015)高民保字第349-2号民事裁定书壹份二O一五年七月十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