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隆民保字第1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代显龙、宁波北仑泽锋装潢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代显龙,宁波北仑泽锋装潢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徐立萍,柏正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隆民保字第197-1号申请人代显龙,男,1970年1月26日出生,满族,隆化县鑫盛源五金日杂门市业主,住隆化县。委托代理人牛建军,河北王树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宁波北仑泽锋装潢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明州路500号1幢615室。法定代表人徐立萍,经理。被申请人徐立萍,女,1985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被申请人柏正利,男,197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申请人代显龙因与被申请人宁波北仑泽锋装潢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徐立萍、柏正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于2014年11月21日作出(2014)隆民保字第197号民事裁定书,将被申请人宁波北仑泽锋装潢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徐立萍、柏正利在承德开源肉类加工有限公司到期工程款35000元予以冻结。现申请人于2015年7月1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且被申请人已完全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上述款项的冻结。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宁波北仑泽锋装潢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徐立萍、柏正利在承德开源肉类加工有限公司到期工程款35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徐 杨代理审判员 黄玲玲人民陪审员 李明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周安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