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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咸安执字第008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宁爱平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爱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咸安执字第00852-1号申请执行人宁爱平。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咸宁市分公司),住址:湖北省咸宁市温泉路43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61605239-4。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咸安初字第0076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3号向被执行人人保财险咸宁市分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人保财险咸宁市分公司在2015年7月7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市分公司的在银行存款14953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 辉审判员 熊明生审判员 江和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吴武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