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韶曲法民一初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欧善铭、欧伟森诉被告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善铭,欧伟森,赖来凤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曲法民一初字第278号原告:欧善铭,男,197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原告:欧伟森,男,198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两原告的委托代理人:XX华,广东秦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赖来凤,女,1952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委托代理人:张祖亮,广东韶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欧善铭、欧伟森诉被告赖来凤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善铭、欧伟森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欧善铭、欧伟森负担。审 判 长  冯 清审 判 员  颜少珠人民陪审员  蓝 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