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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执字第38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刘同让与被执行人王强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385号申请执行人刘同让,男,1966年6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王强,男,198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申请执行人刘同让与被执行人王强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3)黄民初字第627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黄民初字第627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云学审 判 员  王永申人民陪审员  卢 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王隆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