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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执字第1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徐利生、张海与王彦清(王志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朝克吉勒图,纪守中,高占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锡执字第183-1号申请执行人朝克吉勒图,男,蒙古族。被执行人纪守中,男,汉族。被执行人高占军,男,汉族。朝克吉勒图诉纪守中、高占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朝克吉勒图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纪守中给付欠款25000元、被执行人高占军给付欠款60000元以及二人共同承担的案件受理费1052元、执行费1175元、迟延履行利息等。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纪守中、高占军均去向不明,经查询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锡民一终字第45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武利军审判员  齐 峰审判员  张艳冬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朋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