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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一初字第01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孙尔珍与周仁国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尔珍,周仁国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天民一初字第01391号原告:孙尔珍,银行职员。委托代理人:叶孝诚,安徽天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开蓉,安徽天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仁国,男,1983年5月1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和尚。原告孙尔珍与被告周仁国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5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韩玉惠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尔珍的委托代理人叶孝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仁国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孙尔珍诉称:孙尔珍与周仁国父亲周绍美是朋友关系。2012年9月6日,周仁国因购买建寺庙材料与安徽农村合作银行城南支行(现为安徽天长农村商业银行城南支行,以下简称农商行)签订了个人担保借款合同,借款金额5万元,年利率10.2%,借款期限为一年,孙尔珍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贷款发放后,周仁国一直未能结息,银行经多次催要,孙尔珍于2012年10月30日至2013年9月9日共分8次代被告向农商行偿还利息5227.50元和本金50000元。事后孙尔珍多次与周仁国交涉,要求其偿还代还的本金及利息未果,现依法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周仁国立即偿还原告代偿的贷款本息55227.5元,并从2013年9月9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利息,至欠款还清之日止;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孙尔珍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张。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身份适格。2、被告身份证复印件一张。证明被告诉讼主体身份适格。3、农户短期贷款申请书复印件一份。证明周仁国于2012年9月6日向农商行申请贷款情况。4、承诺函复印件一份。证明孙尔珍自愿为周仁国贷款行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并向农商行出具了承诺函。5、个人担保借款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周仁国于2012年9月6日与农商行签订5万元贷款合同,借款期限1年,年利率10.2%,孙尔珍提供连带责任担保。6、收回贷款凭证八份。证明周仁国贷款后因无力偿还本息,孙尔珍以周仁国名义替其偿还本金50000元和利息5227.5元。经审理查明:孙尔珍与周仁国父亲周绍美系朋友关系。2012年9月6日,周仁国因购买建寺庙材料与安徽农村合作银行城南支行签订了个人担保借款合同,借款金额5万元,年利率10.2%,借款期限为一年,孙尔珍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贷款发放后,周仁国一直未能结息,银行经多次催要,孙尔珍于2012年10月30日至2013年9月9日共分8次代被告向农村合作银行偿还利息5227.50元和本金50000元。后孙尔珍要求周仁国偿还其代还的贷款本金及利息未果,现依法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周仁国立即偿还原告代偿的贷款本息55227.5元,并从2013年9月9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利息,至欠款还清之日止;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农户短期贷款申请书、承诺函、个人担保借款合同、个人担保借款合同、收回贷款凭证在卷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周仁国向农商行借款,孙尔珍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因周仁国未如期履行还款义务,孙尔珍在农商行多次催要后按照合同中担保条款的约定偿还了贷款的本金及利息,依法取得向周仁国追偿的权利,故孙尔珍要求周仁国给付其代为偿还的贷款本息55227.5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关于孙尔珍要求周仁国自清偿之日起支付按法定利率支付利息的请求,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且系保证人代偿行为发生的实际损失,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仁国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孙尔珍55227.5元及利息(从2013年9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直至欠款还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0元,减半收取590元,由被告周仁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韩玉惠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陈晓啸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