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孙国兵与何志强、李淑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179号申请人:孙国兵。被执行人:何志强。被执行人:李淑琴。孙国兵诉何志强、李淑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10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孙国兵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总额为37万元。已执行标的10万元,未执行标的27万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1090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东升审 判 员 赵党国人民陪审员 张 松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赵晓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