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执字第24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严伟与魏光、陈志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伟,魏光,陈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2483号申请执行人严伟,居民。被执行人魏光,居民。被执行人陈志强,居民。本院在执行严伟与魏光、陈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法院(2014)临商终字第4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崇钧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凤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