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执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吴某甲与吴某乙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甲,吴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40号申请执行人:吴某甲。法定代理人:申某。被执行人:吴某乙。吴俊豪申请执行吴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经查明被执行人吴某乙下落不明,暂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沈奇超代执行员 董钰杨代执行员 张睿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代书记员 刘丽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