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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1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3-13

案件名称

黑龙XX邑商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于晓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XX邑商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晓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294号申请执行人黑龙XX邑商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东大直街261号4楼华邑童装世界。法定代表人蔡雅南,职务经理。被执行人于晓涛,男,1975年11月7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申请执行人黑龙XX邑商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于晓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一民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黑龙XX邑商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40158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30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15年8月10日前给付1000元、9月10日前给付1000元、10月10日前给付1000元,剩余款项39466于2015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延迟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费502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一民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依相关法律规定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兆松审判员  庞立海审判员  蔡海默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蔡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