沭商初字第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常林贷款公司与毛卫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沭县常林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毛卫金,庄敬涛,李杰,王成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沭商初字第413号原告:临沭县常林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桂华,董事长。住所地:临沭县常林西大街112号。委托代理人:宋华年,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谢印民,该公司职工。被告:毛卫金。被告:庄敬涛。被告:李杰。被告:王成虎。本案在审理原告临沭县常林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毛卫金、庄敬涛、李杰、王成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沭县常林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伴收取275元、保全费320元,共计收取59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兰成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聪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