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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民一终字第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赵士卫与范得学、张立芹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范得学,张立芹,赵士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一终字第3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范得学。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立芹。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士卫。委托代理人王举营。上诉人范得学、张立芹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泰高新民重字第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范得学、张立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范得学、张立芹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6400元,由上诉人范得学、张立芹共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安广审 判 员  刘增凯代理审判员  王 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李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