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民一终字第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赵士卫与范得学、张立芹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范得学,张立芹,赵士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一终字第3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范得学。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立芹。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士卫。委托代理人王举营。上诉人范得学、张立芹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泰高新民重字第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范得学、张立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范得学、张立芹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6400元,由上诉人范得学、张立芹共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安广审 判 员 刘增凯代理审判员 王 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李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