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潍民一终字第6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安丘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与赵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丘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赵梅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民一终字第63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安丘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人民路东段体育场南门。法定代表人李永升,经理。委托代理人高振华,该公司职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梅,个体商户。委托代理人马桂恒,安丘市新市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李中华,个体商户。上诉人安丘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22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丘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安丘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丘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安丘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尹 义代理审判员 石建军代理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张瑞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