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花法东民初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王月霞与张超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月霞,张超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东民初字第265号原告:王月霞,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被告:张超峰(曾用名张超锋),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月霞诉被告张超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月霞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超峰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月霞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超峰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月霞撤回对被告张超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275元,财产保全费1320元,由原告王月霞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邹洁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