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特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龙天才、与被申请人系夫妻关系等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确定监护人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特字第34号申请人龙天才。被申请人李泽霞。诉讼代理人龙莉,被申请人之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夫妻关系,被申请人代理人龙莉系被申请人之女。申请人龙天才陈述,被申请人李泽霞患脑病多年,至今处于瘫痪状态,丧失语言功能,无听力,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完全失去行为能力,故申请贵院依法宣告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并指定龙天才为被申请人的监护人。申请人提供如下证据:户口页复印件两张;天津市第三中心医院影像摄片报告一份;天津市第三中心医院会诊记录复印件一张;天津市第三中心医院彩超心动图报告单一张;天津市第三中心医院病程记录一张;龙健死亡证明复印件一份。被申请人的代理人述称,申请人龙天才所述属实,现被申请人卧床不起,无言语应答,无听力,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同意申请人申请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意申请人担任被申请人的监护人。认可申请人的证据。被申请人代理人未提供证据。经审查,被申请人李泽霞于2006年4月27日至2006年5月7日在天津市第三中心医院住院,诊断为:1.脑梗塞(双半卵圆中心区);2.神经血管性头痛;3.原发性高血压3级;4.冠心病,心功能2级;5.泌尿道感染;6.应激障碍;7.情绪障碍;8.高脂血症;9.胆囊切除术后。审理中,申请人龙天才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李泽霞进行民事行为能力医学鉴定。本院依法委托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对被申请人进行了鉴定,津实(2015)法精鉴字第9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李泽霞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李泽霞(身份证号XX)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龙天才(身份证号XX)为李泽霞的监护人。鉴定费2600元,由申请人龙天才自行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高 然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杨文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