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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西民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西民初字第141号原告张某某,男,1977年5月21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郭某某,女,1986年8月23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某某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2月14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2010年3月被告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现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起诉要求离婚。被告郭某某未出庭,亦未提供书面答辩。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交并当庭举示如下证据:证据一、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一份。拟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证据二、南岗区某某居委会出具的证明两份。拟证明:被告于2010年3月离家出走,现下落不明。证据三、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某某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一份。拟证明:被告于2010年3月离家出走,现下落不明。被告未出庭,未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合法,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郭某某于2008年2月14日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因双方婚后性格不和,郭某某于2010年3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现原告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要求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主结婚,但被告自2010年3月离家出走,现下落不明五年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二、个人衣物归各自,无共同财产;三、双方均自行解决住处。案件受理费300元,原、被告各负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颖人民陪审员  段莉莉人民陪审员  韩 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吕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