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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徐民初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杨某与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徐民初字第179号原告:杨某,农民。被告:肖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撤回起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8元,由原告杨某承担。审判员  孙喜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东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