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徐民初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杨某与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徐民初字第179号原告:杨某,农民。被告:肖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撤回起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8元,由原告杨某承担。审判员 孙喜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东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