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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执审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龙岩市新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罗志忠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岩市新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罗志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龙新执审字第269号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新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南城溪畔路16号。法定代表人林晟红,局长。委托代理人林珊,龙岩市新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干部。被执行人罗志忠,男,1969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新罗区。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新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新罗计生征决字(2014)第1042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新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12月29日,以被执行人罗志忠与前妻温喜珍1994年4月生育一女,1999年12月生育一女。涂五秀与前夫罗贵材1999年5月7日生育一男。被执行人罗志忠与涂五秀再婚后,2010年6月24日生育第四孩(女),不符合《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九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可再生育情形,属多生育一个子女。2014年10月9日双方离婚。根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新罗计生征决字(2014)第1042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罗志忠征收社会抚养费25,710元,限于2015年1月28日前履行。该决定书已于2014年12月29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罗志忠。送达后,被执行人罗志忠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新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已于2015年4月2日催告被执行人罗志忠履行义务。被执行人罗志忠至今拒不履行义务。为此,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新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新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新罗计生征决字(2014)第1042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合法。被执行人罗志忠不履行该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新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新罗计生征决字(2014)第1042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章  建  新审判员 陈  淑  玲审判员 刘  新  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毅超(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