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兴开民初字第7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沈春桂与周俊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春桂,周俊德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兴开民初字第772号原告沈春桂。被告周俊德,出生年月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春桂诉被告周俊德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春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亚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