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一初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南县支行与叶大鸣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南县支行,叶大鸣,廖发坤,赖爱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一初字第20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南县支行。负责人宋锋,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早明,系该支行部门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春,系该支行客户部副经理。被告叶大鸣。被告廖发坤。被告赖爱民。经查,被告叶大鸣已死亡,并于2014年9月25日被注销户口。本院认为,被告叶大鸣在案件受理前已死亡,其作为诉讼主体的民事诉讼权利能力也随之终止,不能作为本案适格诉讼主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南县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0元,退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南县支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明圣人民陪审员 :赖旺群人民陪审员 :廖承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赖伟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