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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朔民初字第78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梁某与席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朔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席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朔民初字第785号原告梁某,陕西汉中人,无业。被告席某甲,农民。原告梁某诉被告席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于1987年冬天从陕西汉中被人欺骗到朔城区和被告相识,××××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有一子,取名席某乙。婚后一年,原被告感情尚好,有了孩子以后,被告露出了凶恶的本来面目,欺负原告是外地人,人单势薄,不拿原告当人。稍不顺心,就对原告拳打脚踢,结婚26年以来,原告在家庭里逆来顺受,委曲求全。没有一点地位和话语权,过得连畜生都不如,感受不到一点家庭的温暖,多年来,原告在痛苦和无望中生活,看不到幸福的未来,为了免遭家暴,也为了活命。2012年正月二十,原告离家出走。原告认为,被告多年对原告的家庭暴力和精神摧残,严重伤害了原告的感情,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名存实亡,原告为了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诉至贵院,请求判令离婚。为证明原告诉请,原告提交了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主体适格;2、户口登记卡复印件,证明原告基本情况;3、结婚登记申请书,证明原被告双方婚姻登记情况。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原告所称家庭暴力不存在,我们之间只是夫妻之间的日常争吵,夫妻感情并未破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子,于××××年××月××日出生,现年27岁,取名席某乙。双方因缺乏沟通,致使经常发生争吵,现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原、被告双方离婚。庭审中,被告当庭表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姻存续时间较长,且婚后还生育一子,双方应珍惜夫妻感情和幸福家庭,正确对待家庭关系和处理家庭矛盾,共同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性,不应以过激和不理智的方式互相伤害对方,以致夫妻感情出现危机,使原告以离婚方式去解脱。根据原、被告的婚姻现状,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并未确已破裂,尚有和好可能,故原告的离婚诉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梁某与被告席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吉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郭俊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