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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海法执字第96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李大英与张阿冬其他权属、侵权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阿冬,李大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海法执字第966号申请执行人:张阿冬,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李大英,住所地海南省儋州市。被告人李大英因犯诈骗罪一案,经本院于2014年8月21日作出的(2014)穗海法刑初字第9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害人张阿冬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大英退赔经济损失101376元。申请执行人张阿冬申请执行的时候没有提供被执行人李大英的财产线索。由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时没有提供被执行人李大英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于2015年3月12日向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中信银行、华夏银行、兴业银行等银行、车管所、房管局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上述部门和单位的回复结果显示被执行人李大英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此,申请执行人确认本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经执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确认,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穗海法执字第96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志勇审 判 员  邝毅恒代理审判员  贾存锦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潘洁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