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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2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张立峰犯贪污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立峰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2502号罪犯张立峰,男,1969年1月5日出生于重庆市开县,汉族,大专文化。现在重庆市涪陵监狱服刑。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31日作出(2009)开法刑初字第186号刑事判决,认定张立峰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对违法所得赃款61.702574万元予以追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日、本院于2013年5月29日裁定两次共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三年。执行机关重庆市涪陵监狱于2015年6月30日以罪犯张立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予以了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尹扬赞出庭履行职务,重庆市涪陵监狱指派该监狱代表谭雪梅、田康出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张立峰在获得减刑后,仍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监狱记功奖励五次,确有悔改表现。但贪污犯罪所得赃款未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立峰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起止时间为:刑期自2009年2月26日起至2017年5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军审 判 员  庞志红代理审判员  刘东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陈 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