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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民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开封天元网架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开元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封天元网架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开元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初字第141号原告开封天元网架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聂平、张亚静,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被告浙江开元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委托代理人张龙、曹延河,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封天元网架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开元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开封天元网架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开封天元网架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侯二伟人民陪审员  邵 军人民陪审员  龚新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张媛媛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