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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孟民小初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李福义与范海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福义,范海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孟民小初字第00005号原告李福义,男,汉族,1947年4月30日出生。被告范海棠,女,汉族,1954年1月2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福义诉被告范海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向被告范海棠送达应诉书之前,原告李福义于2015年7月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福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福义承担。审判员  杨海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