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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执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佟彦明与张波、孙有、赵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佟彦明,张波,孙有,赵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269号申请执行人佟彦明,男,1964年11月28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双辽市。被执行人张波,男,1975年4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双辽市。被执行人孙有,男,1962年5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双辽市。被执行人赵飞,男,1970年10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双辽市。佟彦明与张波、孙有、赵飞民间借贷纠纷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作出的(2014)双郑民初字第188号民事调解书,由被执行人张波、孙有、赵飞偿还申请执行人佟彦明欠款50000元。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三被执行人外出打工,具体地址不详,在居所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在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双执字第269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玉福审 判 员  郭 春代理审判员  陈 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付俊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