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米民初字第0039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李乐乐诉高变、安东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乐乐,高变,安东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米民初字第00395号原告李乐乐,女。被告高变,女。被告安东,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乐乐与被告高变、安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乐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乐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乐乐承担。审判员 张永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马 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