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初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祖云弟与张和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祖云弟,张和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376号原告祖云弟,男,196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浦城县。委托代理人杨桂林,北京长安(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和辉,男,1962年9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浦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祖云弟与被告张和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祖云弟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祖云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祖云弟承担。审 判 长 季跃民代理审判员 季 艳人民陪审员 周合凤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叶璐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