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启执字第01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启东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与王静、杜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启东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王静,杜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启执字第01111号申请执行人启东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本市汇龙镇江海中路891号。法定代表人季卫东,主任。被执行人王静,被执行人杜平。申请执行人启东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王静、杜平征收社会扶养费纠纷一案,启东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9日作出的(2012)启非诉行审字第0327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定书,被执行人王静、杜平应交纳社会扶养费37700元及滞纳金。因两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两被执行人去向不明。经向金融机构、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两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债权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能否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履行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启东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的启计征决字2011(420)号征收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王 辉执行员 秦晶晶执行员 袁 亮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吴建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