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烟牟执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石平发与赵金禄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平发,赵金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烟牟执字第132号申请执行人石平发,农民。被执行人赵金禄,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烟牟村大民初字第20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2月30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金禄名下的存款5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海全审判员 唐春明审判员 薛采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牟永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