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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烟牟执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石平发与赵金禄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平发,赵金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烟牟执字第132号申请执行人石平发,农民。被执行人赵金禄,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烟牟村大民初字第20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2月30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金禄名下的存款5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海全审判员  唐春明审判员  薛采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牟永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