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惠执字第18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庄雪霞与泉州达利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雪霞,泉州达利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执字第1803号申请执行人庄雪霞,女,1963年10月23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被执行人泉州达利食品有限公司(原名泉州嘉禾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洛阳镇北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许世辉,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庄雪霞与被执行人泉州达利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23日以执行依据:泉州台商投资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泉台劳仲案(2014)17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泉州达利食品有限公司不服上述仲裁裁决书,已在法定期限内诉至法院,法院已出作出生效判决,申请执行人仍以未发生法律效力的执行依据向本院申请执行。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泉州台商投资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泉台劳仲案(2014)17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伟峰审判员  侯炳泉审判员  郑育鑫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陈小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