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吕民一终字第4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王建成与张宝明、任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宝明,任建明,王建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吕民一终字第4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宝明。上诉人(原审被告)任建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建成。上诉人张宝明、任建明因与被上诉人王建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2014)离民一初字第5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2014)离民一初字第59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1600元,退还上诉人张宝明、任建明各5800元。审判长 潘 文审判员 马秀萍审判员 王晓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白舒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