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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43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徐明与青岛食博汇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张学亮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明,青岛食博汇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张学亮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439号申请执行人徐明。被执行人青岛食博汇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可,经理。被执行人张学亮。本院在执行徐明与青岛食博汇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张学亮债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南商初字第30006号民事判决书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青岛食博汇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无执行能力,张学亮已按照裁决书确定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1)南商初字第3000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志新审 判 员  许 毅代理审判员  钱 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刘同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