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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民申字第43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黄某与陆某离婚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黄某,陆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民申字第43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某。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陆某。再审申请人黄某为与被申请人陆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甬民一终字第5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黄某以其已与陆某就离婚、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等问题均已达成协议等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黄某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某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黄培良代理审判员  钱晓红代理审判员  方小欧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王曼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