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经技区商初字第2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威海山花华宝地毯有限公司与李佳锖、湖南建工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山花华宝地毯有限公司,李佳锖,湖南建工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经技区商初字第261-1号原告威海山花华宝地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新惠,董事长。被告李佳锖。被告湖南建工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忠。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申请保全金额95万元,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数额的其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朝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于 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