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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民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孙玉红、孙苏娟与张燕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玉红,孙苏娟,张燕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保字第23号申请人孙玉红,男,1972年5月19日生,汉族。申请人孙苏娟,女,1974年5月24日生,汉族。被申请人张燕辉,男,1981年12月2日生,汉族。申请人孙玉红、孙苏娟因与被申请人张燕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张燕辉驾驶的车辆予以扣押,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孙玉红、孙苏娟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张燕辉驾驶的车辆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焦迎九审 判 员  冯欢欢人民陪审员  彭佩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伍晓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