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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王金宝与丁玉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宝,丁玉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103号申请执行人王金宝,男,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安图县。被执行人丁玉锋,男,汉族,职业不详,现于安图县看守所服刑。申请执行人王金宝与被执行人丁玉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安图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3日作出(2014)安白民初字第3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金宝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3857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2月3日向被执行人丁玉锋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丁玉锋因另一起刑事案件被刑事处罚,现于安图县看守所服刑,本案查明被执行人丁玉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该案执行期限到期,申请人王金宝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安图县人民法院(2014)安白民初字第38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保留申请人王金宝再次申请执行的权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金永日审判员  孙运功审判员  张立成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白云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