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矿执字第00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宋国军与裴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国军,裴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矿执字第00034号申请执行人宋国军。被执行人裴飞。本院在执行宋国军与裴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即(2014)矿民一初字第00283号民事调解书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为180000元,申请执行人债权完全未受偿。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矿民一初字第0028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人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志书执行员 许育哲执行员 王锋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小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