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乐民初字第00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钱维东与施彬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维东,施彬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乐民初字第00377号原告钱维东。委托代理人钱荷芬。被告施彬飞。本院在审理原告钱维东诉被告施彬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钱维东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维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钱维东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陆湘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