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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一初字第93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陈中挺与马坤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中挺,马坤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北民一初字第939号原告:陈中挺。被告:马坤贤。原告陈中挺与被告马坤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中挺与被告马坤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2013年11月8日,被告以急用为由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于2014年4月29日向原告偿还5000元,余款25000元至今拒不偿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25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因为该借款当时是原告的弟弟让被告帮借的,原告的弟弟说若自己向原告借款,原告不会同意,所以原告的弟弟让被告向原告借款,借款利息也是原告的弟弟给的。当时原告与其弟弟住在一起,有可能二人合伙骗被告借款。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8日,原、被告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当日,原告把30000元从银行取出,预先扣除了1200元利息,然后把余下的28800元交付给被告,被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到原告款项30000元,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经原告催促,被告于2014年4月29日向原告偿还5000元,余款至今尚未偿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原、被告经双方协商一致,原告借款给被告的借贷行为未违反法律规定,是合法的借贷关系,依法应予保护。原告对其诉称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提供了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原、被告对于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故被告可以随时返还;原告可以催告被告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经原告催告,被告仅仅偿还了5000元,余款尚未偿还,可见原告已经催告被告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而被告没有全部偿还,现原告诉至法院,依法被告应当立即向原告偿还全部借款。依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否则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原告在借款当天预先扣除了1200元利息之后,实际向被告交付的借款数额只有28800元,所以被告依法只应当向原告偿还借款28800元。被告已经偿还的借款为5000元,故本案中被告实际只需向原告偿还借款23800元。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超过法律规定的范围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该项借款系原告的弟弟通过被告向原告所借,应当由原告的弟弟向原告偿还,对此被告还提供了原告的弟弟向被告出具的借条试图证明其观点。对于被告的该项辩解,本院认为,根据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该借贷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为原、被告二人,被告依法负有向原告偿还借款的合同义务;原告的弟弟并不是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故原告的弟弟在本案中依法并不负有向原告偿还借款的义务;即使原告的弟弟向被告出具的借条属实,被告与原告的弟弟之间的借贷关系也属于另外的法律关系,不宜在本案中进行认定并作出处理,被告可依法另行向原告的弟弟主张权利。因此,被告的辩解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马坤贤向原告陈中挺偿还借款23800元;二、驳回原告陈中挺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25元,保全费290元,合计715元(原告陈中挺已预交),其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2.50元,保全费290元,合计502.50元,由原告陈中挺负担24元,被告马坤贤负担478.50元。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基政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聂 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