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执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山东博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郝德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博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郝德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执字第70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博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博兴县。法定代表人吴加军,董事长。被执行人郝德彬,男,1971年3月1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77370.86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予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博兴县人民法院(2013)博民初字第11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债权。审判长 崔树国审判员 宋玉军审判员 周新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