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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1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董某与徐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徐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初字第1019号原告董某,务农。委托代理人朱盛金,岳阳市正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某甲,务农。委托代理人张泓东,平江县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董某诉被告徐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祖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双方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4年原、被告在广东相识后就在一起生活,××××年××月××日进行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徐某乙,××××年××月××日生育一男,取名徐某丙,原告与被告共同生活期间,由于性格不合经常吵嘴,为了生活2011年原告到城里打工,去年正月初三原告去上班,被告初九就跑到原告上班的地方找原告要钱,因此而发生争吵,原告与被告就分居生活,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诉称:2004年原被告在打工的时候相识恋爱,××××年××月登记结婚,一直至2009年原被告夫妻关系都很好,2009年生育第二个小孩之后,家庭负担加重,原告开始外出打工,但2014年回家与被告共同建房。原告现在要求离婚,是外面有第三者插足导致,为了小孩的有利成长,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14年在广东打工期间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孩,取名徐某乙,××××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取名徐某丙,婚后前段夫妻感情尚可。自2009年起原告开始外出打工,但两人一直互有联系,近期双方因琐事产生矛盾,原告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及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等其他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好,婚姻时间长,婚后已建立了较为深厚的夫妻感情,近年因原告外出打工夫妻聚少离多,夫妻缺乏基本的信任而产生猜疑,导致夫妻感情淡溥。但夫妻之间并没有大的矛盾,只要原被告加强沟通,珍惜已有的家庭,夫妻和好是可能的,原告要求离婚,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董某与被告徐某甲离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祖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