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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牟执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刘炳成、温洪东与杨德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牟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牟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炳成,温洪东,杨德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牟执字第184号申请执行人刘炳成,男,1966年3月23日生,汉族,四川省南充县人。申请执行人温洪东,男,1975年11月3日生,汉族,云南省牟定县人。被执行人杨德彪,男,1949年11月8日生,汉族,云南省牟定县人。申请执行人刘炳成、温洪东依据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2013)牟民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杨德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杨德彪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刘炳成、温洪东工程款57187.41元,本院于2013年8月28日受理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杨德彪除工资外无其他收入,不具备一次性履行完毕的能力,本院于2013年12月5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在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对被执行人杨德彪的工资账户采取冻结强制措施。2015年7月3日本院依法恢复执行,现已将杨德彪的工资划拨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刘炳成、温洪东,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2013)牟民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郑和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习在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