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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民一初字第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马泽夫与李忠琴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泽夫,李忠琴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民一初字第512号原告马泽夫,男,1959年10月26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江源区石人镇。被告李忠琴,女,1969年2月12日生,住江源区石人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泽夫诉被告李忠琴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泽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泽夫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赵红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高长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