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商初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平定县冠山镇庙沟村村民委员会与白宝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定县冠山镇庙沟村村民委员会,白宝全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商初字第137号原告平定县冠山镇庙沟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潘之琴,村主任。委托代理人陈富荣,阳泉市平定县冠山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白宝全。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定县冠山镇庙沟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白宝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所提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定县冠山镇庙沟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平定县冠山镇庙沟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 判 长 吴华明代理审判员 李彦芳人民陪审员 王 琦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杨瑾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