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沥民一初字第48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卢智斌与翁成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智斌,翁成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沥民一初字第484号原告:卢智斌,男,汉族,1977年1月15日出生,住佛山市禅城区。委托代理人:陈志辉、吴家球,均系广东正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翁成恩,男,汉族,1981年2月23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原告卢智斌与被告翁成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在本院通知的预交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又不提出缓交申请,故依法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卢智斌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朱劲雄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叶泳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