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初字第01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原告江西华城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01010号原告江西华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县东抚路停车场院内。法定代表人黄卯辉,任公司总经理。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凤凰东路68号。法定代表人张敏祥,任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江西华城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应当按照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告就被告”原则确定案件管辖,被告认为其住所地在泰州海陵区,案件应当由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的施工行为地在宝鸡市金台区解放军第三医院,即宝鸡市金台区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地。被告住所地在泰州市海陵区。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与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均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告向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被告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罗小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杨若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