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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法民初字第02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陈加棚与云阳县人和煤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加棚,云阳县人和煤厂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法民初字第02031号原告陈加棚,男,汉族,1953年3月4日出生,住云阳县。委托代理人杜海均,重庆市云阳县永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云阳县人和煤厂,住所地云阳县人和镇帆香村7组,组织机构代码78159214-0。负责人刘书建,系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杜江,重庆高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陈加棚与云阳县人和煤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加棚以已经与被告人和煤厂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的理由正当、合法,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准许原告陈加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1.00元,减半收取390.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姜 皓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张本汶 来自: